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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宝萍与咸阳市教育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402行初30号起诉人李某某,女,1963年8月8日生,汉族。2016年3月30日,本院收到李某某的起诉状,诉咸阳市教育局请求本院:1、依法确认咸阳市教育局不作为违法;2、依法判令咸阳市教育局履行职务,对三原县龙桥中学李亚利于1981年9月后共任教师教书半学期,请病假至2007月8月的查处意见公开,并对三原县教育局隐瞒事实,压案不办进行处罚;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被诉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在起诉状中要求确认咸阳市教育局没有给起诉人书面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起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经要求过咸阳市教育局履行相关职责,且该项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十二种应当受理的情形。关于起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范围,且起诉人要求咸阳市教育局对其前夫的姐姐进行查处,起诉人并不是行政利害关系人,因此不是适格的该信息公开的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裁定如下:对李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卫东审 判 员  黄 宁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静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五十一条【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