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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蒋志强申请执行张现章、张俊艳、郭兰琴一案 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志强,张俊艳,张现章,郭兰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29号申请执行人蒋志强,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玉皇庙乡。被执行人张俊艳,女,1995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玉皇庙乡。被执行人张现章,男,1973年,汉族,住址同上,系张俊艳之父。被执行人郭兰琴,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俊艳之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志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2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麻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