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3民初395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宏波,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蒲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宏波与被告向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遂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诉讼请求为:1、准予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女儿向某1由原告抚养,双方所生女儿向某、儿子向某3由被告抚养。被告向某辩称,原、被告有感情基础,现在结婚都已10年了,还有三个孩子,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王某与被告向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3月6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同年3月月21日,双方在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9月,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返回娘家居住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某不同意离婚,期望与原告王某继续共同生活。另查明,2006年1月23日,原、被告生育长女,取名向某2。2010年4月19日,生育次女,取名向某1。2011年7月7日,生育儿子,取名向某3。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向某2、向某1、向某3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均经庭审质证,双方无异议。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生活等多方面的情况作出判断。感情破裂的程度应是彻底破裂,而非婚姻生活某个方面产生的裂痕和冲突。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发生矛盾后,夫妻双方应正确对待,冷静处理,本着互谅互让、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姻持续时间较长,且生育有多个子女,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被告表示愿意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且双方的孩子尚未成年,完整的家庭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此,本院为双方提供慎重考虑的时间以及一个重新和好、挽救家庭的机会,希望原、被告珍惜这个机会,认真反思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所在,通过沟通和交流,努力挽救婚姻。因此,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蒲 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