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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刑初6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常州市瑞丰汽车内饰件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实际负责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5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辩护人许兰亭,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唐国芳,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甲及其辩护人许兰亭、唐国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任职的常州市瑞丰汽车内饰制造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对面的休息室内,分别于2015年10月2日上午和2015年10月5日上午强行与在该公司工作的被害人郑某发生了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实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辩称,其没有强迫被害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没有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是自愿的;2、证人钱某的证词无证人签名,不能作为本案证据;3、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属坦白;5、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任职副总经理的常州市瑞丰汽车内饰制造有限公司(公司位于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寨桥),让车间接料工郑某到其办公室打扫卫生,强行将郑某拉至其办公室对面的休息室,按在床上扯下其裤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同年10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采取同样手段,再次在其办公室的休息室内强行与被害人郑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郑某损失人民币60000元,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郑某的陈述笔录:今年10月2日早上,我在车间里,老板张某甲过来,让我到他的办公室打扫卫生,我过去帮他打扫完办公室,他又让打扫他的休息室���期间他在办公室和两个客户在谈事情,两个客户走后,我在洗手池那里洗抹布,张某甲就上来抱住我,从后面亲我的脖子,还用手从后面将我的胸罩扣子解开,我对他讲“你是老板,你这样做不好”,但是他不听,直接把我拉到休息室里,按在床上脱我的裤子,我推他,但是推不动,他把我的裤子脱到膝盖那里,然后他脱自己的裤子,压到我的身上,把阴茎插进我的阴道里,抽插了一分钟左右,就射精在里面的。完事后,他让我赶快到车间去,我让他拿了几张纸给我擦擦,去上了个厕所就到车间干活去了。当天是放假,办公楼里一个人也没有,喊救也没人听到,所以也没有喊叫,我一直推他的,讲这样不好,但是他不听,而且这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就没有报警。10月5日早上,张某甲又到车间让我上去帮他打扫卫生,我觉得他又想那样,殷某也在的,我还叫她陪��一起上去,但她讲张某甲又没叫她,她也不好上去,她让我有事就打她电话。等他走后,我就发了条短信给张某甲,对他讲没事我就不上去了,但他又下来叫我,我拗不过,只能去了。到办公室后,我问他打扫哪里,他抓住我的手,就把我往休息室拉,我用双脚撑住地面,不让他拉,但是力气没他大,鞋子又滑,还是被他拉了过去,然后他一把把我甩到床边上,把我按倒在床上,一只手拉我的裤子,一只手推我,然后就和我发生了关系,这次我还是推他的,并且和他讲这样不好,但是他不听。他完事后就叫我下去的。我到车间的更衣室里,越想越气,就打电话给他,问他这样算什么,我要辞职不干了,他下来先是对我讲没事的,不要和我老公讲,又要给我钱,我没要。第一次他对我做这样的事情,我忍了,因为我是个女的,找工作也难的,我还要在他的手下干活的,这已经是第二次了,以后可能会更多,所以我报警的。2、证人殷某的证言笔录:10月5日早上,张某甲到车间里转了一圈,对着我们说,帮他去理理办公室,当时车间里声音很大,我也不知他是对谁讲的,我就叫郑某去,有什么事再叫我,过了一分钟,她就过去的,大概过了20分钟,郑某回到车间门口定了下,就直接往更衣室那里走的,后来我看她一直没回车间,当时我正好上厕所,在厕所里碰到了她,看她眼睛有点红的,像是刚哭过的样子,我随口问了句,“张总骂你了”,她说没有,我也没多问,就走掉了。我是今年3月底才去厂里上班的,在面试的时候看到厂内的会计帮张总打扫过办公室,他不怎么叫车间里面的人去帮他打扫办公室的。3、证人孙某的证言笔录:今年10月2日早上,我到张某甲办公室里去倒杯水,在那坐了不到10分钟,这期间我看到有一个女的在打扫卫生。4、证人周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的情况与证人孙某的基本一致,并证实当时张某甲还叫那个女的搓一把抹布把窗户擦擦干净。5、证人周某乙的证言笔录:证明其为瑞丰制造公司的车间主任,郑某是厂里的车间收料工,工作有两年多了,平时蛮老实的。10月2日她去打扫张某甲的办公室是我当时问她才讲的,10月5日上午我看她没来车间,我问殷某她去哪里了,殷某说她有事,我也没有多问。张某甲是厂里的总负责,一般情况下他有什么事情都是先通知我们,然后我们再通知底下的员工。6、证人余某的证言笔录:我听说这件事后,就去找郑某问情况,问她这事如何处理,她讲公了也行,私了也行,后来我回去和张总讲了,他讲她说的不算,这事已经报警了,不是她想什么样就什么样的,后来我就���有再去找过郑某。7、证人张某乙(张某甲妻子)的证言笔录:案发后,我去找过被害人两次,第一次是因为气愤,想过去看看那个女的长什么样。第二次是怕她想不开,才又过去找她的。这两次我也没有和她谈到赔钱的事。8、证人钱某的证言笔录:我和郑某是QQ好友,今年10月2日早上9时许,她发了一条短信给我,说自己很难过,被做了,我当时没看懂,就打电话给她,她一直在电话里哭,没讲几句话就挂了电话,挂了好几次的,后来我才听明白,她被老板强奸了。老板叫她去打扫办公室,她说一开始办公室里没有别人,后来有人到办公室,等人走后,老板就把她强奸了。我劝她报警,她说这事丢脸的,他是老板,她是工人,说出去不好听,而且她还要工作的,怕老板给她穿小鞋,她觉得当时老板结束的很快,急躁的,就放他一次,她认为他不敢再乱来,就没报警。10月5日早上9时许,郑某又发短信给我,说老板又叫她上去打扫卫生,我就打电话叫她别上去,她说老板一直叫她上去,她推不掉,就想上去稍微打扫一下就马上下来。她一上去,老板就直接把她强奸了,完事后她又发短信给我,我就打电话给她,她就一直哭,说不想活了,我劝她报警,不然这种人会一而再,再而三的,这件事要有一个说法,她就报警的。她说这次和上次一样,裤子都没有脱掉,就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很快就结束了,之后拿了纸给她,让她赶紧下去干活,我还问她有无反抗,她说自己力气小,他力气大。9、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笔录供认其与被害人是发生了两次性关系。10、110报警信息登记表,证明郑某在10月5日案发后多次拨打110的情况,与其本人的陈述一致。11、郑某手机短信截图,证明其10��5日案发前法短信给张某甲,证实其不想去张某甲办公室的情况。12、郑某的手机通话清单、短信话单,证明了其陈述笔录内容。13、生物检材提取登记表、DNA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郑某的阴道拭子、外裤及内裤上的可疑斑迹中检见精子,与被告人张某甲血样中所检验的基因座的STR分型结果相同。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1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0月5日10时许,被害人郑某向寨桥派出所报案称被其老板张某甲在休息室内强奸两次,后民警在前黄镇北寨桥处将张某甲抓获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企业经营者身份,违背女下属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强奸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理后认为,证人钱某的证言笔录,虽无证人签名,但该证据的取得合法,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应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关于被害人系自愿的辩护意见并无证据佐证,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强奸事实,故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属坦白,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作为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和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卫东人民陪审员  周勤奋人民陪审员  黄兰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岑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