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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6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斯恩与林应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斯恩,林应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225号原告李斯恩,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林应乐,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斯恩与被告林应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斯恩负担。审��判长黄小梅审 判 员  黄旭光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洪希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