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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3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906号原告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吕延军,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燕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