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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付维铭与侯千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维铭,侯千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0610号原告:付维铭。被告:侯千一。原告付维铭与被告侯千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岩妍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段强、人民陪审员胡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维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付维铭承担。审 判 长  王岩妍人民陪审员  段 强人民陪审员  胡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