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付维铭与侯千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维铭,侯千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0610号原告:付维铭。被告:侯千一。原告付维铭与被告侯千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岩妍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段强、人民陪审员胡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维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付维铭承担。审 判 长 王岩妍人民陪审员 段 强人民陪审员 胡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