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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马栏广场支行与被申请人邹蕊蔓财产保全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马栏广场支行,邹蕊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保83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马栏广场支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东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74439556-X。负责人邹浩,系行长。被申请人邹蕊蔓,女,1979年3月10日生,住址吉林省榆树市八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马栏广场支行诉被告邹蕊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马栏广场支行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邹蕊蔓名下的房屋。以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念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雨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