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王蕾与马彦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蕾,马彦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09号原告王蕾,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马彦清,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蕾与被告马彦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