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0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文涛与山西临县华润联盛黄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涛,山西临县华润联盛黄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02民初159号原告文涛。身份证号:142332197802100014.委托代理人高敢、姜丹丹,山西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临县华润联盛黄家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县湍水头镇黄家沟村。法定代表人刘荣亮,总经理。被告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滨河北西路141号。法定代表人闫国平,董事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斌。原告文涛诉被告山西临县华润联盛黄家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家沟煤业)、被告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华润联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敢、姜丹丹,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间有业务往来,且被告黄家沟煤业购货后一直由华润联盛清偿货款。经结算,被告仍欠货款共计98712.46元,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诿,特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对原告诉请的金额无异议,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往来余额对账单。拟证明被告与原告有业务往来,且已结算。2、证人证言两份。拟证明欠款事实和向被告催要情况。被告黄家沟煤业质证意见:认可。被告华润联盛质证意见:我公司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黄家沟煤业公司有货物购销往来,黄家沟煤业公司欠原告货款98712.46元。被告黄家沟煤业公司是被告华润联盛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上事实经举证质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家沟煤业公司对欠原告货款98712.46元认可,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黄家沟煤业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黄家沟煤业公司虽为华润联盛公司出资设立,但该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被告华润联盛公司不承担责任。被告的辩解理由予以采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临县华润联盛黄家沟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文涛货款98712.46元,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226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山西临县华润联盛黄家沟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