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民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关卫与徐振友、徐青年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振友,徐青年,刘关卫,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民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振友。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青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关卫(原鹰潭市恒通烟道建材厂经营者,现已经注销),个体。委托代理人邹新华,江西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南京,江西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洋口镇怡康路(上广公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为银,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虎,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振友、徐青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月湖区人民法院(2015)月民一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振友、徐青年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振友、徐青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为下:准许上诉人徐振友、徐青年撤回上诉。上诉费人民币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上诉人徐振友、徐青年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水才审判员 汪福庚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