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韩某挪用资金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480号罪犯韩某,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碚法刑初字第004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责令退赔被害单位116581.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韩某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某在服刑期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西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韩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波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一六年四月五日二○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