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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酒钢集团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丰伟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钢集团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李丰伟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民初1541号原告酒钢集团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姜鸿宾,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贤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丰伟,男,汉族,1973年4月7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酒钢集团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丰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岳宪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莹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贤雷、被告李丰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酒钢集团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李丰伟系原告公司派驻西安的销售经理。2006年6月原告出资购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192号爱菊花园7号楼20702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1100110012I-5-7-207**号)并缴纳相关费用。因当时房屋产权证登记所有人时,个人比单位能享受一定的优惠价,所以原告决定将涉诉所有权人及房屋维修基金缴纳人暂时统一登记为被告。为此事,原、被告于2015年2月12日签订《酒钢集团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购买西安房屋经过的备忘录》,约定“待以后原告资金宽裕,将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维修基金交纳人全部由被告变更为原告。变更时,被告保证无条件、无偿、积极配合公司办理变更手续,无任何异议。”2015年6月,原告准备变更产权人时,被告以无时间为由一再推脱,迟迟不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为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192号爱菊花园7号楼20702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维修基金交纳人;2、判令被告立即将涉诉房屋产权证所有权人及房屋维修基金交纳人全部无偿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李丰伟对原告所诉承认属实,承认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192号爱菊花园7号楼20702房屋虽在其本人名下,但确系原告出资购买,相关费用全部由原告交纳。唯辩称自己因工作耽误办理过户手续,并非推脱不予配合。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原告酒钢集团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西安市群众面粉厂汇款472410.48元人民币用于购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192号爱菊花园7号楼20702房屋(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1100110012I-5-7-207**号)并交纳了房屋维修基金、契税、车位费、房屋设施配置等费用。2008年10月,原告在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将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李丰伟,购房发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房屋契税出资人亦登记为被告李丰伟。后被告李丰伟将上述款项及该房屋的其他设施配置费用在原告公司报销冲账。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交房款的银行汇单、购房发票财务报销凭证、房屋维修基金、契税、车位费、房屋设施配置等费用报销凭证、原被告签订的《酒钢集团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购买西安房屋经过的备忘录》、涉诉房屋产权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系争房屋及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房屋契税等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确系原告出资并交纳,被告对此亦与认可。故原告请求判令将系争房屋归其所有并认定其为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交纳人之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将系争房屋产权证所有权人及房屋维修基金交纳人全部无偿过户至原告名下之诉请,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192号爱菊花园7号楼20702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1100110012I-5-7-207**号)归原告酒钢集团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被告李丰伟协助原告酒钢集团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等手续。二、该案受理费478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酒钢集团兰州长虹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