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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706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李某(曾用名李轩),男,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曾用名李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