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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民终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唐江与广西高峰林浆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洲际林业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江,广西高峰林浆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洲际林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终139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唐江。委托代理人:李瑜、周毅,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高峰林浆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端琨,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洲际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正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雄军,广西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江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高峰林浆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洲际林业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江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民事上诉状,但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敏审 判 员  孙泽兵代理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姝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