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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07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少君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07刑初2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身份证号码×××2440,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因赌博于2013年6月27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7日被羁押,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丹霞、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开始,被告人张某在其租用的位于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泰和街5巷19号一楼的房间内,用麻将牌作为赌具,以“推倒胡”的赌博方式,设定“抽水”方式,招引他人到该处赌博,从中“抽水”牟利。至案发,被告人张某供述其“抽水”牟利共约人民币5600元。2015年12月17日凌晨,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和参赌人员江某等多人,缴获赌具麻将牌一副、赌资人民币2055元、“水钱”人民币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江某、余某甲、王某、余某乙、余某丙、谭某、黄某的证言及辨认公安机关搜查笔录、现场拍照及平面示意图、缴获作案工具的拍照、扣押清单、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是初犯,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情节,被告人张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故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可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决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蔡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志鹏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