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11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兴盛新石材销售中心与刘建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兴盛新石材销售中心,刘建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1373号之一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兴盛新石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89号(罗源国联石材市场)。经营者林兴。委托代理人林灿业,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兴盛新石材销售中心诉被告刘建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兴盛新石材销售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72元,减半收取2736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兴盛新石材销售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严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