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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9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144号原告李某甲,男,1976年12月20日生。被告李某乙,女,1986年6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邱国梁,江西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 判 长  陈良泉人民陪审员  徐泽运人民陪审员  陈勤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