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9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144号原告李某甲,男,1976年12月20日生。被告李某乙,女,1986年6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邱国梁,江西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 判 长 陈良泉人民陪审员 徐泽运人民陪审员 陈勤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