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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644号原告李某。被告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