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644号原告李某。被告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