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罪犯向多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57号罪犯向多,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以(2011)红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向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10000.00元(已缴纳),民赔2044.60元(已支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向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多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