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杭州元园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元园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852号原告:杭州元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342号(杭州运河钢材市场五区1603室)。法定代表人:朱建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鹏,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258号A楼15层1501室。法定代表人:金宝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元园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元园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79元,减半收取12839.5元,由原告杭州元园物资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杭州元园物资有限公司12839.5元。审判员 姚炜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思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