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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葛广印、薛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广印,薛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1045号被告葛广印,男,汉族,农民。被告薛玉江,男,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葛广印与被告薛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2016年4月1日,原告葛广印以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薛玉江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广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留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