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葛广印、薛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广印,薛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1045号被告葛广印,男,汉族,农民。被告薛玉江,男,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葛广印与被告薛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2016年4月1日,原告葛广印以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薛玉江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广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留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