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继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继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承利,理事长。被执行人:刘继喜,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继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一、被告刘继喜于2015年7月1日前偿还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被告刘继喜于2015年7月1日前支付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21,180.03元,2015年3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按本金20,000.00元,月利率9.25‰上浮50%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415.00元,由被告刘继喜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