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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玉海与陈德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海,陈德喜,徐亮,张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海,男,1982年11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陈德喜,男,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徐亮,男,1986年9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张建飞,男,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海与被执行人陈德喜、徐亮、张建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德喜、徐亮、张建飞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同意法院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6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丽文审 判 员  马立军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志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