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2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1安徽宁成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合肥中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宁成物资有限公司,中太建设合肥中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55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宁成物资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界首路21号安徽物资供应站D区。法定代表人:产蔚萍,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合肥中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明保,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宁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合肥中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曾作出(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6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范敬金、张兴莲共有位于合肥市利辛路18号房产,担保人樊婷名下位于合肥市利辛路18号上城国际房产,担保人张亮名下位于合肥市利辛路18号上城国际新房产,担保人樊蓉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69号瑞龙公馆房产,担保人严伟明名下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与芜湖路交汇处万达公馆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安徽宁成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范敬金、张兴莲共有位于合肥市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所利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周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