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潘正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正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5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正冲。曾因盗窃,于2007年7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2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7月30日、2015年1月22日被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正冲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正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12日14-15时许,被告人潘正冲来到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东山西路63号门口,用钥匙发动,窃取被害人吴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为RA×××××黑色绿骐牌电动车,后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给修车店老板乔某。现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计人民币934元。2、2015年1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潘正冲来到瑞安市东山街道中埠村人民路143号DS×××××出租房门口,将被害人孙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牌号为RA×××××红色顺远牌电动车推走,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给修理店老板彭某。现该车已被被害人追回。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计人民币500元。3、2015年12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潘正冲来到瑞安市东山街道中埠村人民路87号DS×××××出租房门口,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牌号为RA×××××红色万事好牌电动车推走。次日11时许,被告人潘正冲将窃得的电动车骑到一家修理店充电时被抓获。现该车已发还给被害人。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计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正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孙某、李某的陈述,证人乔某、彭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登记保存清单,电动车信息,二手电动车转让协议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正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正冲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财物已被追回,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正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潘正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