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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杨克照与吕豪、吕正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克照,吕豪,吕正平,何业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057号原告:杨克照,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陶志军,居民。被告:吕豪,男,199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吕正平,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何业清,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克照与被告吕豪、吕正平、何业清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杨克照以已与吕豪、吕正平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克照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克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杨克照负担。审判员  钱宏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钱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