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合肥市蜀山区宏泰新型建材厂与魏高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蜀山区宏泰新型建材厂,魏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蜀山区宏泰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6304100116。法定代表人:高金群。被执行人:魏高平,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蜀民二初字第03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魏高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货款3751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56元,共计3796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高平银行存款3796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魏高平尚未支取的收入3796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魏高平所有的价值3796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