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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舞钢市盛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舞钢市盛通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1268号原告: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驻地。被告:舞钢市盛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朱兰钢城路北段胡寨10号楼黄楼四楼南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舞钢市盛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27.00元,减半收取5964.00元,财产保全费4520.00元,合计10484.00元,由原告山东锦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衍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