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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291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张佩珍,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建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