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5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爱梅、魏雷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爱梅,魏雷雷,王帅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财保40号申请人王爱梅,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魏雷雷,男,1982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王帅帅,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6年04月05日作出(2016)鲁1625财保40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申请人王帅帅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足额现金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帅帅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栾莹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