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爱梅、魏雷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爱梅,魏雷雷,王帅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财保40号申请人王爱梅,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魏雷雷,男,1982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王帅帅,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6年04月05日作出(2016)鲁1625财保40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申请人王帅帅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足额现金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帅帅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栾莹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