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XX林与安庆市三达建筑开发公司、枞阳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林,安庆市三达建筑开发公司,枞阳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1146号原告:XX林,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安庆市三达建筑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枞阳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唐中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XX林与被告安庆市三达建筑开发公司、枞阳县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XX林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安庆市三达建筑开发公司无法联系,XX林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林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林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