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良民诉被告王立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民,王立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570号原告王良民,男,1975年3月22日生,汉族。被告王立洋,男,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民诉被告王立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欠款3000元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良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良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玉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