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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段顺洋与蒋明春、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顺洋,蒋明春,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340号原告段顺洋。委托代理人王桂平,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明春。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住所地华阳镇吉里村吉里装饰公司内。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顺洋诉被告蒋明春、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顺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顺洋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顺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顺洋负担,此款原告段顺洋已交纳。审判员  周小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韵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