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25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764号原告刘某,女,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唐文群,女,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邱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万满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