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764号原告刘某,女,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唐文群,女,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邱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万满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