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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特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333号。代表人:陈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婷婷,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马飞峰,系该行员工。被申请人:余锦美。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被申请人余锦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请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陈占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