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辜梨花与王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梨花,王明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561号原告辜梨花,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王明娥,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辜梨花与被告王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辜梨花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辜梨花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辜梨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辜梨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