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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辜梨花与王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梨花,王明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561号原告辜梨花,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王明娥,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辜梨花与被告王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辜梨花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辜梨花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辜梨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辜梨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