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董巧莲与吴可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巧莲,吴可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董巧莲,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全德(特别授权),叶县城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可可,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董巧莲诉被告吴可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经返还原告所有的位于叶县九龙路与农行路交叉口西北角伟业康城3号楼东1单元4层中户商品房一套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巧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董巧莲负担。审判长 靳英丽审判员 闫铁锁审判员 陈兆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