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程伟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185号罪犯程伟,男,1986年8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江刑初字第679号刑事判决,认定程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9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以罪犯程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程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3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被害人损失未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