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赖福群与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刘福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福群,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刘福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307号原告赖福群,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电工,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石埠村罗龙路269号5幢2-3层201-301。法定代表人曹伟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建行,男,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刘福寿,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65号保险大厦。代表人陈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林,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福群与被告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客运分公司、刘福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福群于2016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福寿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福寿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福群撤回对被告刘福寿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宇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诗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