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马进忠与朱书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进忠,朱书伟,吕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2363号原告马进忠,男,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朱书伟,男,198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吕秀英,女,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进忠与被告朱书伟、吕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进忠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进忠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进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马进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延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