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5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金福与李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王齐付、余炳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福,李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王齐付,余炳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5民初433号原告杨金福,男,1992年11月24日生。被告李书,男,1978年2月27日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负责人:朱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齐付,男,1958年2月4日生。被告余炳林,男,1967年3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福诉被告李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王齐付、余炳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福以相关证据有待调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金福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金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侯任生人民陪审员 余正春人民陪审员 李 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