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与舒琳、李祥东、杨强、张琪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舒琳,李祥东,杨强,张琪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472号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姜军,该支行行长。被告舒琳,女,生于1976年,汉族,住恩阳区。被告李祥东,男,生于1978年,汉族,住恩阳区。被告杨强,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恩阳区。被告张琪琼,女,生于1986年,汉族,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与被告舒琳、李祥东、杨强、张琪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梅林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王儒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爱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