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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63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原告张某某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洪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满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