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江苏鑫众达建设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鑫众达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江苏鑫众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鹿鸣路61号。法定代表人王权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德喜,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健康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柏正群,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许颜征,该院后勤部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宗国贵,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鑫众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众达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众达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鑫众达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鑫众达公司撤回对被告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66元,减半收取3433元,由原告鑫众达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剑媚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沈冠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爱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