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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徽志豪律师事务所与李西峰、储敬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李西峰,储敬宇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646号原告: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七里铺龙腾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3892644-0。法定代表人:韦国超,该所主任。被告:李西峰,男,汉族,1943年4月12日出生。被告:储敬宇,男,汉族,1944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李西峰、储敬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王敬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婧文附:(2016)皖1204民初646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