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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胡东亚与肖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东亚,肖丙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2民初624号原告:胡东亚,汉族。被告:肖丙丽(别名肖丽),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东亚起诉被告肖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东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返还借款15000元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东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胡东亚负担。审判员 巴音其其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鲁 芳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