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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3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汇达陶瓷有限公司与张雪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汇达陶瓷有限公司,张雪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3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汇达陶瓷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被执行人张雪香,女,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汇达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雪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清楚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兆俊审 判 员  余宜湘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金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