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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8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蒋小桃、庄云华与李小平、刘白招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沾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沾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桃,庄云华,李小平,刘白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8民初243号原告蒋小桃,女,汉族,1956年10月20日生,沾益县人。原告庄云华,男,汉族,1956��1月17日生,沾益县人,系蒋小桃之夫。被告李小平,男,汉族,1967年7月21日生,沾益县人。被告刘白招,女,汉族,1970年12月17日生,沾益县人,系李小平之妻。委托代理人冯富飞,沾益县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蒋小桃、庄云华诉被告李小平、刘白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尹进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小桃、庄云华,被告李小平、刘白招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富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小桃、庄云华诉称,原、被告家是邻居。2015年12月25日9点左右,被告家的狗来咬原告庄云华,庄云华骂狗时被告刘白招就出来咒骂,被告李小平也用砖头朝原告家这边砸。被告李小平拿着木棍与刘白招过来后朝蒋小桃全身乱打,���使蒋小桃全身多处受伤。庄云华刚从家里出来就被刘白招徒手打伤。蒋小桃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因庄云华要照顾蒋小桃就只做了检查,未住院治疗。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蒋小桃各项费用4182.34元;赔偿庄云华各项费用693.66元。被告李小平、刘白招辩称,本案的发生,实际上是原告庄云华、蒋小桃蓄意挑起事端并非法闯入我家故意毁坏财物的恶劣行为。因为两原告的霸道行为,周边许多邻居都对其敬而远之,我们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其委托代理人冯富飞以两原告存在重大过错,李小平、刘白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代理意见。原告蒋小桃、庄云华为支持其主张的侵权事实,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沾益县公安局播乐派出所对本案当事人及证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各1份,欲证��被告李小平、刘白招将两原告致伤的事实。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5日8点左右,其从屋里出来看见李小平家两人与庄云华家两人在打架,双方都倒在地上。其回到家过了一会儿,吵打声越来越大,其再次出去后看到庄云华家两人进入到了李小平家,其踢开门进入李小平家后,庄云华家两人和李小平揪扯着互相扭在一起,扭的时候,李小平家的盆架、桌子上的物品也被碰倒砸坏,当时蒋小桃头上流血了。2、原告蒋小桃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5日8点左右,其夫庄云华骂了路过的狗几句,刘白招听到骂声就答了几句,随后其与刘白招争吵起来并相互拉扯,庄云华上前来帮忙,刘白招就与庄云华揪扯起来。李小平出来后就用木柴打了其头部一下,徒手打了其腰部几下。其被打倒在地后,被庄云华扶起送到李小平家里沙发上,庄云华又和李小平家两人扭打起来。原告庄云华的陈述,证实其与李小平是邻居,两家之前有点小矛盾。2015年12月25日,其骂了李小平家的狗后回家做饭时,听见蒋小桃在外面骂是哪个丢砖头过来,后来就听见外面有打架的声音,出来看见李小平、刘白招已和蒋小桃抓扯起来,蒋小桃被他俩按倒在地,其准备上前帮忙时被刘白招推到在地,其脸部、身上被刘白招打着。李小平后来继续用黑木方棍打蒋小桃,蒋小桃的头上就出血了。其将蒋小桃送到李小平家里躺着,问李小平怎么处理时,被李小平家两人抓着打,三人在揪扯时,身体撞着家具,但其没有动手打砸过家具。3、被告李小平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5日8点左右,其听见妻子刘白招在与庄云华家两人吵架,出去后看见庄云华家两人正围着刘白招打,其上去抢蒋小桃的铲子时与蒋小桃扭扯在一起,蒋小桃因��心不稳倒在地上。其把刘白招与庄云华劝开后,庄云华家两人就冲到其家里砸东西,其躲掉庄云华砸来的盆后,就制止了庄云华,刘白招与蒋小桃也相互扭打在一起。刘白招在撕扯过程中头发被抓掉一些,蒋小桃头上也流血。被告刘白招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5日8点左右,由于庄云华在外对其咒骂,其回了几句,就被庄云华揪着头发摔倒在地上,蒋小桃用铲子打了其右手臂一下,李小平见状过来抢掉蒋小桃的铲子将其拉回家,庄云华家两人也就跟着过来,其与庄云华家两人推搡了十多分钟后,庄云华进入其家后将脸盆架、脸盆、电磁炉及两个凳子砸烂,李小平还被庄云华砸来的铁盆打着脖子。其与李小平都没有打着对方,只是相互推搡过,不让他们家来闹。原告蒋小桃、庄云华为支持其主张的损害后果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向本院提交了沾益县��民医院病情证明书、出院证、出院小结、医疗住院收费收据各1份,庄云华的门诊收费收据2份,鉴定文书2份,欲证实:1、蒋小桃经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胸部软组织挫伤、臀部软组织挫伤、双手软组织挫伤,医疗费为2150.34元,住院4天;2、庄云华经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胸部软组织挫伤,医疗费支出693.66元;3、蒋小桃、庄云华的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经质证,被告李小平、刘白招对原告方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实质异议,但认为原告方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原告蒋小桃、庄云华不认可李小平、刘白招及证人李某某的陈述,认为其是被李小平、刘白招故意殴打,没有砸过李小平家的东西;被告李小平、刘白招对上述笔录中蒋小桃、庄云华的陈述提出异议,认为蒋小桃、庄云华是恶人先告状,没���用木棍打着蒋小桃。通过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病情证明书、出院证、医疗收费收据、鉴定书、鉴定费收据的真实性,且相互印证,能够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使用;关于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通过综合分析,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纠纷后,蒋小桃、庄云华与李小平、刘白招相互殴斗的事实。通过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蒋小桃、庄云华与被告李小平、刘白招系邻居,两家因生产生活存有矛盾。2015年12月25日8时许,双方因琐事再次引发口角,继而相互撕扯,蒋小桃在此过程中跌倒在地。后庄云华将蒋小桃送至李小平家中与对方理论过程中,双方又发生撕扯。整个过程中,双方互有损伤。蒋小桃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胸部软组织挫伤、臀部软组织挫伤、双手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4天,用去医疗费2150.34元。庄云华经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胸部软组织挫伤,用去医疗费693.66元。两原告的损伤经沾益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轻微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互为邻里,在处理农村琐事及已经形成的误会时应相互谅解、以人为善,以团结邻里、换位思考的理念消除误会、增进团结,但双方不加克制,继而相互殴斗,双方对此均有引发本案的过错。撕打过程中,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均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蒋小桃、庄云华诉请被告李小平、刘白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蒋小桃的经济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为2150.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00元(4天×100元/天);主张的误工费,根据其住院天数参照农业在岗职工工资标准计算认定为316元(4天×79元/��);主张的交通费,综合考虑原告就医经过及治疗时间,酌定为200元;关于蒋小桃主张的护理费及营养费,无诊疗机构的医嘱或其他事实依据佐证,不予支持;综上认定蒋小桃的各项损失为3066.34元。关于原告庄云华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认定为医疗费693.66元。鉴于两原告的损伤系两被告的共同行为所致,应确定由被告李小平、刘白招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李小平、刘白招辩解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小平、刘白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蒋小桃各项损失3066.34元的50%,即1533.17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蒋小桃自行负担。二、由被告李小平、刘白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庄云华各项损失693.66元的50%,即346.83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蒋小桃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尹进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花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