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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异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增田与段波、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增田,段波,黄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异100号案外人王荣,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现住神木镇。申请执行人杨增田,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现住神木镇。被执行人段波,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现住神木镇。被执行人黄强,男,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现住神木镇物资北路。本院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280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杨增田申请执行段波、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神执字第0468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段波所有的位于神木县新村和谐家园房屋一套,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4)神执字第04684-2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案外人王荣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停止上述裁定书对上述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荣主张,其与被执行人段波系翁婿关系。案外人因单位集资修房时年龄过大,不符合银行抵押贷款年龄条件,银行不予审批,无奈之下,案外人以女儿王妮及女婿段波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获得通过。后��外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按期缴纳银行贷款。案外人认为,上述房屋系其与开发商购买,并实际偿还按揭贷款,段波只是其完成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的辅助人,并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请求停止对(2014)神执字第04684-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案外人王荣提交如下证据:1、神木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1份;2、神木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出具的《矿管系统新村住宅楼分期付款协议》复印件1份;3、载名为“王荣”的建房款收据4份;4、《矿管办集资建房人员花名表》1份。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权利人,本院执行的该房屋系登记在被执行人段波名下,段波系权利人。案外人王荣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情况相矛盾,故案外人主张对上述房屋享有所有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案外人王荣要求停止上述裁定书对该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查封的请求不能成立,其所提异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荣的异议。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权审判员  乔 俐审判员  雷晓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海军